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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廠退休職工租用校舍生產52萬枚電雷管 被捕受審

在沒有資質的情況下,肥西縣男子楊某某租用民房、廠房、閑置校舍等地,邀多人幫其生產電雷管,隨后進行運輸、儲藏、銷售。然而,一次燃爆事故讓此事東窗事發(fā),盡管事發(fā)后他們緊急轉移雷管,但是還是沒能逃脫警方的追捕。昨日上午,楊某某涉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爆炸物罪在合肥市中院受審,一同受審的還有另外12人。據(jù)了解,涉案的電雷管約52萬枚。

化工廠退休職工作技術指導

40多歲的楊某某是肥西縣人。檢方指控,2013年初開始,楊某某和一女子唐某某以生產電子產品為由,先后租用肥西縣花崗鎮(zhèn)、紫蓬鎮(zhèn)、小廟鎮(zhèn)等多處民房、廠房以及肥西縣銘傳鄉(xiāng)原青峰小學校舍、官亭鎮(zhèn)姚崗村原龍泉小學校舍等地進行改造。改造后在屋內安裝制造電雷管的機械設備。由原湖南某機械化工廠退休職工吳某提供技術指導和原材料,進行電雷管生產。

楊某某、唐某某分別于2014年6月、12月邀請多人幫助其生產電雷管。眾人在楊某某的安排下,分工負責,流水制造電雷管。

楊某某全面負責電雷管的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唐某某負責配制制造電雷管的藥品及工廠的日常管理。

有人負責把制造電雷管的空管殼插到模板上;有人負責往插好的空管殼內裝太胺藥;有人負責往裝有太胺的管殼里裝起爆藥;有人負責把安裝好的管子塞加強帽;有人負責把裝在管子里的藥壓緊。最后的拔管裝盒形成半成品的工作也有專人負責。

上述程序結束后,眾人將涂過藥的電線卡在半成品上,形成電雷管。

燃爆事故后轉移電雷管

楊某某將生產出的電雷管銷往山西、河南等地。他多次銷售給他人10多萬枚電雷管。其中2015年8、9月,楊某某和另一人分三次將4萬枚電雷管運至河南并銷售(買家身份不詳)。同年6月,楊某某為方便在山西等地的電雷管銷售,讓他人在山西省大同市尋找一民房用于存放電雷管并安排專人看管。他人通過網絡找到位于大同市南郊區(qū)一村民自建房,楊某某將15.1萬枚電雷管運往大同市存放在該民房內。

同年9月20日15時許,位于官亭鎮(zhèn)原龍泉小學內電雷管的生產場地發(fā)生輕微燃爆事故,此事故導致案發(fā)。事發(fā)后,楊某某、唐某某等多人將儲存在官亭鎮(zhèn)原金郢小學內的成品、半成品電雷管共計約22萬枚及部分原材料,運至長豐縣吳山鎮(zhèn)的一間民房。

次日,楊某某、唐某某在多人的協(xié)助下,將該批電雷管及原材料運往大同市并存放在之前讓人租好的民房內。 9月21日,偵查機關在原龍泉小學的現(xiàn)場扣押疑似電雷管7718枚及制造電雷管的原材料、機械設備等。幾天后,偵查機關在大同市南郊區(qū)的民房內查扣楊某某等人存放的疑似電雷管成品、半成品共計30多萬枚及制造雷管的原材料。經鑒定,在原龍泉小學扣押的疑似電雷管為有效的工業(yè)電雷管。檢方認為,楊某某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電雷管約52萬枚,應當以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另外的12名被告人也一同被檢方起訴。

“聽說做雷管賺錢就做了”

楊某某曾因犯綁架罪于2006年8月被四川省高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2007年因病經批準決定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檢方認為,楊某某在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期間又犯罪,應數(shù)罪并罰。

楊某某昨日在庭審中對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他表示,之前他是做保溫材料廠的,因為聽別人說做雷管生意賺錢,所以才干此事。他說,自己什么都不懂,錢是幾個合伙人一起掏的,而吳某是“技術入股”,原材料也是吳某提供,“這些雷管基本是賣給一些煤礦的,當時覺得也沒有啥危險就做了。我的確沒有資質?!?/p>

而唐某某表示,自己是被迫參與進來的,“他(楊某某)讓我做什么我就做什么,因為他欠我錢不給,還威脅我說再找他要錢就一起炸死。他安排我做什么我就做什么。我是從犯,是被脅迫的。”唐某某稱,被指控運輸約22萬枚電雷管之事,當天也是楊某某叫她一起去,她根本不知道是去哪兒。此案未當庭宣判。

原標題:化工廠退休職工租用校舍生產52萬枚電雷管 被捕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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