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是考慮到其生理和心理發(fā)育尚未成熟,社會閱歷、社會經(jīng)驗也有限,認知能力、判斷能力及自我控制能力較弱,犯罪行為多受外界不良環(huán)境影響??紤]到未成年人具有可塑性,從保護未成年人和人道主義出發(fā),對其進行教育、感化和挽救,給予其改過自新、回歸社會的機會。對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是國際社會的普遍做法。聯(lián)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guī)則》均明確要求對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任何罪行不得判處死刑。
廣東華穗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刑事部主任曾志輝指出,基于未成年人生理與心理發(fā)育的特殊性、死刑功能的局限性、慎刑思想等考慮,未成年人犯罪不適用死刑的規(guī)定有其科學性和現(xiàn)實性。與此類似的還有,刑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本案對國家、社會、學校、家庭來說都是一個悲劇,但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就是依法辦事,本案頂格判處無期徒刑符合刑法規(guī)定,量刑適當。
本案判決遵循了“罪刑相適應”原則,既體現(xiàn)了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又彰顯了法律對嚴重暴力犯罪“零容忍”的威嚴,進一步宣示低齡不是惡性犯罪的“免罪金牌”。
近年來,低齡未成年人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等惡性犯罪案件頻發(fā),本案被告人無端猜疑便預謀行兇,犯罪手段也特別殘忍。有一種擔心認為,未成年人保護制度有可能淪為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保護傘”。對此,熊秋紅教授認為,未成年人保護制度的核心是保護未成年人作為弱勢群體的權益,保障他們健康成長,而非為犯罪行為提供庇護。我國對于未成年人犯罪采取“寬容不縱容”的做法,以達到保護與懲罰的動態(tài)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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