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高法公開了一起案件。李某與張某原為夫妻,育有一子小宇。因感情不和,兩人于2025年2月調解離婚,約定小宇由母親李某撫養(yǎng)。
小宇一歲時,爺爺將6萬元存入小宇名下的銀行定期賬戶。離婚后,張某前往銀行,取出這筆存款及利息共計7萬余元。
得知此事后,李某認為張某侵犯了孩子的財產權益,代小宇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返還這筆錢。庭審中,張某辯稱這筆錢是其父親的,并不同意返還。他解釋說,父親有一個大額理財,分成多個賬戶存入可以規(guī)避風險,所以當時借用小宇的名義存入,現在父親需要用錢,張某便將錢取出來給他了。
原告則表示,這筆錢是小宇一周歲生日時爺爺贈與的款項,屬于贈與行為,并非理財。
法院審理后認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jiān)護人,監(jiān)護人除為維護被監(jiān)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jiān)護人的財產。本案中,張某擅自提取存款且未用于小宇的生活、教育等支出,損害了小宇的合法權益。
最終,法院判決張某在該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一次性返還小宇7萬余元,如果未按規(guī)定時間履行,還將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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