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女子王某與“00后”男駐唱歌手蘇某相識不到兩個月,王某便向蘇某轉賬5.2萬元并為其購車。隨后雙方確定戀愛關系。一年多后兩人分手,王某訴至法院,要求蘇某返還近50萬元贈與款。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0月22日公布二審判決書,判令蘇某向王某返還款項36萬余元。
蘇某是某酒社餐飲服務店的駐唱歌手,出生于2000年;王某無固定職業(yè),出生于1989年,兩人相差11歲。王某請求一審法院判令蘇某返還贈與款項498090元、支付資金占用利息損失,并承擔本案保全費。
一審法院認為,王某和蘇某之間原系戀愛關系,對此雙方均無異議。戀愛期間,王某多次向蘇某轉賬,并為蘇某購買車輛。分手后,王某主張這些轉賬及花費是以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贈與,現婚姻目的無法實現,因此要求蘇某全部返還。蘇某則認為這是普通贈與,且在戀愛初期就告知王某不會與其結婚。但結合王某提交的轉賬記錄,她為蘇某購車花費302400元、轉賬93022元,同時在蘇某裝修期間購買部分家具及大量禮物。法院認定王某的行為基于結婚目的,而非單純無償轉移財產權。
對于返還金額,一審法院分析如下:購車款302400元應全額返還,因該車登記在蘇某名下且一直由其使用。對于轉賬93022元,扣除戀愛期間的小額花費及特殊含義的轉賬,合計71788元應予以返還。戀愛期間購買的家具及禮物視為無償贈與,不予返還。最終,蘇某應向王某返還374188元,并支付保全申請費3017.92元。
一審判決后,蘇某不服上訴。二審中,雙方認可王某曾向蘇某轉賬13600元用于購買電腦,后電腦被王某取回,同意從返還款項中扣減。最終,二審法院改判蘇某向王某返還款項360588元,其他項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