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房主隱瞞兇宅被判返還購房款!9月7日,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區(qū)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兇宅”買賣糾紛典型案例。市民陳先生在購買房屋兩年后,意外得知該房屋內曾發(fā)生前房主母親自縊身亡的事件,遂起訴要求撤銷合同。法院審理認定賣方王女士故意隱瞞關鍵信息構成欺詐,判決撤銷相關合同,并要求王女士返還55萬元房款及中介費、稅款,并代償剩余銀行貸款,為同類糾紛處理提供了明確的司法參照。
2021年10月,陳先生通過房產交易平臺與王女士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55萬元價格購買了其位于鄂州城區(qū)的一套住宅。合同中特別約定“買方已知悉房屋產權及居住情況,賣方及營銷中心無隱瞞”。陳先生隨后辦理了貸款并完成房屋過戶,正式入住。
2023年8月,陳先生在與鄰居閑聊時偶然得知,2020年王女士的母親曾在該房屋內自縊身亡,這一信息此前王女士從未提及。陳先生認為自己受到欺騙,房屋因涉及非正常死亡事件,已構成一般公眾認知中的“兇宅”,不僅影響居住心理,也導致房屋價值貶損。多次與王女士協(xié)商無果后,陳先生于2024年向鄂城區(qū)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購房合同、貸款合同,要求王女士返還全部購房款、中介費、稅款,并代為償還剩余銀行貸款。
庭審中,王女士辯稱房屋質量無任何瑕疵,且合同已明確“無隱瞞”,自己不存在欺詐行為,拒絕承擔賠償責任。她還提出,“兇宅”僅是民間說法,并非法律概念,不應作為合同撤銷的依據(jù)。
鄂城區(qū)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房屋內發(fā)生的自縊身亡事件符合一般社會公眾對“兇宅”的認知標準,該信息雖不影響房屋實際使用功能,但會對購房者心理產生重大影響,直接關系交易意愿和房屋價值,屬于房屋買賣中的關鍵信息,出賣人負有主動告知義務。王女士作為房屋原所有權人,親歷家人在房屋內非正常死亡的事實,卻在簽約時未如實告知,反而在合同中作出“無隱瞞”的承諾,主觀上存在故意隱瞞的過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guī)定,王女士的行為已構成欺詐,陳先生有權主張撤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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