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女子李黎晚間步行時,遭到一名陌生男子強吻。她報警后,嫌疑人被抓獲并送至深圳康寧醫(yī)院。警方鑒定該男子案發(fā)時為急性而短暫的精神病障礙,無刑事責任能力,遂送醫(yī)治療。幾天后,該男子被家人接回江西老家。李黎擔心這名男子未來會對其他人造成威脅。
當街強吻女性對受害者造成了極大的身心傷害,是對他人人身權利的嚴重侵犯。然而,違法者因精神病鑒定幾乎未受到實質性處罰,這樣的處理結果難以安撫受害者的創(chuàng)傷,讓人感到憤怒與不安,并對公平正義產生質疑。近期類似事件頻發(fā),如南昌景區(qū)19歲女大學生因拒絕搭訕被刺死、27歲海歸女子在家門口遇害,兩起重大案件的嫌疑人均有精神病史,加劇了公眾的焦慮:精神病鑒定是否正淪為新的免罪金牌?
許多網友出于對正義的維護發(fā)出疑問:這些嫌疑人真的患有精神病嗎?如果他們真的失去了自控能力,為何總能精準地將傷害施加在弱者身上?是否存在鑒定造假或裝病脫罪等漏洞?這些猜測雖無硬性依據,但情理上可以理解。畢竟,精神病人如此不可控,違法犯罪又不用負責任的話,豈不是每個人都生活在“隨機被害”的恐懼之中?
我國法律規(guī)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這一規(guī)定本意是出于人道主義關懷,考慮到精神病人無法像正常人一樣控制自己的行為,不具備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但這并不意味著精神病犯罪可以完全免責。在特定情況下,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都應當負刑事責任,只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人民群眾多讀書,我們的民族精神就會厚重起來、深邃起來。”4月23日是世界讀書日。讀書,是一個人成長進步的階梯;學習,是一個民族興旺發(fā)達的關鍵。
2025-04-24 14:55:53第一觀察|讓讀書成為一種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