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盤龍區(qū)一小區(qū)內發(fā)生了一起高空拋物事件。一個裝有燒烤竹簽的外賣袋突然從天而降,險些砸中正要回家的祖孫二人。老人隨后向物業(yè)投訴,物業(yè)立即報警。
接警后,民警迅速趕到現(xiàn)場。雖然外賣袋已被物業(yè)處理,但外賣單保留了下來。通過訂單號,民警找到了點餐人所在的房間,位于該小區(qū)一棟住宅的31樓。然而,當民警敲門詢問時,屋內人員表示自己并未點過外賣。經過進一步排查,最終確定是住在對門的一名女子訂了外賣。
這名女子姓田,湖南人,23歲。她承認自己為了圖方便,已經不是第一次向窗外扔東西。她知道高空拋物是違法行為,但抱有僥幸心理,以為只要不砸到人就沒事。據(jù)她所述,以前她會先確認樓下沒人再丟,但后來逐漸習慣了直接扔下去。
女子的行為和言論暴露了其對法律的輕視和對生命的漠然。目前,她因涉嫌高空拋物罪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高空拋物被稱作“懸在城市上空的痛”,不僅關乎道德,更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的人身及財產安全。小到一枚雞蛋、一個煙頭,高空拋物的危害遠超想象。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如果造成他人損害,侵權人需承擔侵權責任。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需給予補償,并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規(guī)定,從建筑物或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第一百一十四條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對于沒有達到犯罪標準的高空拋物行為,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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