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投資者權益,北京金融法院發(fā)布十大典型案例 樹立裁判規(guī)則增強市場信心!5月15日,在第七個“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北京金融法院發(fā)布了十件關于司法保護資本市場投資者權益的典型案例,這些案例涉及證券、期貨、基金等多個領域。
北京金融法院審判第二庭庭長丁宇翔介紹了這批典型案例的特點。首先,明確資產管理產品管理人的責任認定標準,以保護投資者權利。例如,某投資者與某基金公司的合同糾紛案中,法院總結了資管產品管理人盡職調查義務的六步審查法,為類似案件提供了參考標準,推動了資管行業(yè)的規(guī)范發(fā)展。
其次,壓實發(fā)行人的信息披露責任,提升中小投資者保護水平。在某投資者與某股份公司的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中,法院認定擔保合同具有完整的形式外觀且經過必要審批程序,上市公司應因虛假陳述承擔賠償責任。另一案例中,即使實際控制人刻意隱瞞關聯關系,上市公司仍需承擔責任,這有助于健全公司內部治理規(guī)則。
此外,通過全方位追責增強投資者信心。例如,在某上市公司訴證監(jiān)會警告、罰款及行政復議案中,法院支持監(jiān)管機構對違法行為采取零容忍態(tài)度,維護市場誠信基礎。另一起案件中,法官通過釋法說理促使責任人認識到行為的危害性,最終達成和解,保障了科創(chuàng)板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壓實金融機構如實告知義務也是重點之一。在一例證券公司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案中,法院嚴格審查合同文本名稱和交付情況,認定證券公司未能證明其向投資者完整交付包含仲裁條款的合同文件,否定了仲裁協議的效力,保護了中小投資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創(chuàng)新審判工作方式降低了投資者維權成本。多名投資者與某上市公司的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系列案件采用了“示范案件判決+關聯案件調解”的機制,引導各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并及時履行,高效化解了矛盾糾紛。
物權保護糾紛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guī)定,當物權受到侵害時,權利人可采取上述方法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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