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長時間幫女兒帶孫輩,女兒離婚后,孩子由前女婿撫養(yǎng),老人能否索要“帶孫費”?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近日審理了一起相關(guān)案件。李小靜和王小黃結(jié)婚后分別于2002年、2010年生育了兩個女兒。期間,李小靜的母親劉婆婆與他們共同生活,承擔起了照顧孩子的重任。
2019年,李小靜和王小黃經(jīng)法院調(diào)解離婚,雙方約定兩個孩子均由男方王小黃撫養(yǎng),李小靜不支付撫養(yǎng)費。然而,為了方便孩子讀書,二人離婚后,小女兒有時隨女方李小靜生活,有時隨男方王小黃生活。在小女兒跟隨李小靜生活期間,王小黃給付了生活、教育等費用共計4萬余元。
2024年,劉婆婆以“無因管理”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李小靜和王小黃支付2002年至2022年期間照料兩名孫女產(chǎn)生的勞務費39萬余元。
利川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了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務或者提供服務的行為,而家庭互助不適用無因管理。在本案中,劉婆婆作為外婆,在女兒和女婿仍具備撫養(yǎng)能力時,雖沒有法定撫養(yǎng)義務,但其照顧外孫女的行為是基于血脈親緣關(guān)系而形成的幫扶,承載著情感寄托和責任傳承,是“有因”而非“無因”。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guī)定,家庭應當樹立優(yōu)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guān)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guān)系。
利川法院認為,劉婆婆對女兒、女婿的幫助行為屬于家庭成員之間基于自然親情而產(chǎn)生的代際間互相幫助、扶持,有利于家庭文明建設,符合法律規(guī)定,為社會倫理所認可,與公序良俗相符合,亦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所倡導。如果將長輩對晚輩的日常照顧簡單歸于勞務交易,家庭成員的關(guān)系割裂化、契約化、機械化,既違背公序良俗,又有悖于尊老愛幼的傳統(tǒng)美德。
據(jù)此,依法駁回原告劉婆婆的訴訟請求。承辦法官指出,法院是否支持“帶孫費”不能一概而論,如果雙方事先約定了勞務補償金,或者父母具備撫養(yǎng)能力而長期不履行撫養(yǎng)義務等情況,法院會視具體情況對“帶孫費”作出一定支持。法律并非萬能解藥,親情需要雙向滋養(yǎng)。
近日,長沙一名快遞小哥王先生反映,他在11月12日將三件奶粉送到收貨地時,因租客梁女士留的是原租房地址,導致房東將奶粉放在家中。王先生在房東要求下支付了900元“開門費”才拿回奶粉,他認為這很不合理
2024-11-23 10:26:01快遞小哥追回送錯奶粉被索要開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