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先生在武漢被一家公司以28萬元年薪的條件錄用,但不久后被告知因公司業(yè)務調整崗位取消,他被拒絕入職。楊先生將該公司及其下屬公司告上武漢市新洲區(qū)人民法院汪集人民法庭,并索賠損失。經法院調解,下屬公司一次性支付賠償金45000元。
2024年4月,楊先生通過獵頭介紹參加了某公司的招聘,憑借十余年行業(yè)經驗順利通過面試。隨后,下屬公司向他發(fā)出錄用通知書,承諾以28萬元年薪聘請他。然而,在等待入職期間,楊先生于5月份收到下屬公司的信息,稱因公司業(yè)務架構調整,不再設置該工程師崗位,因此拒絕他入職。
7月,楊先生提起訴訟,要求兩家企業(yè)賠償損失。承辦法官發(fā)現此案涉及人才引進工作,處理結果直接影響招才引智工作,決定采用調解方式解決糾紛。調查過程中,法官認為用人單位已經向楊先生發(fā)出了錄用通知書,楊先生對此產生了合理信賴并進行了入職準備工作,拒絕了其他工作機會。此時用人單位反悔的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給楊先生造成了損失。根據《民法典》第五百條的規(guī)定,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致使另一方信賴利益受損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雙方同意調解,綜合考慮楊先生之前的薪資待遇以及入職等待時間等因素,下屬公司向楊先生一次性支付賠償金45000元。承辦法官提醒,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過程中應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則。對用人單位而言,應在充分估計企業(yè)業(yè)務需求后開展人員招錄工作,并在發(fā)送錄用通知書前完成背景調查等資格審查,避免出現錄用通知書發(fā)放后又拒絕勞動者入職等損害勞動者合理信賴利益的情形。勞動者也應留存相關證據材料,以便權利受損時依法維權。
楊先生是一名擁有十余年行業(yè)經驗的工程師。2024年4月,他通過獵頭介紹參加了某公司的招聘,并順利通過面試。隨后,該公司下屬的一家公司向他發(fā)出了錄用通知書,承諾以28萬元年薪聘請他
2025-04-12 21:12:44男子28萬年薪offer被鴿獲賠超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