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輛轎車發(fā)生碰撞,導致其中一輛車上的一名乘客受傷。這起事故因兩名司機均為醉駕而變得復雜。事故發(fā)生后,檢察機關將駕駛員劉某和李某起訴至四川綿陽涪城區(qū)法院。法院認定二人均構成危險駕駛罪,并判處刑罰。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向傷者賠付12萬元后,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兩名駕駛員對已支付的保險金進行追償。
2021年2月20日,酒后駕車的劉某搭載張某某行駛時,與李某駕駛的車輛發(fā)生碰撞,造成張某某受傷。交警部門認定劉某與李某承擔同等責任,張某某無責任。經檢測,劉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39.3mg/100ml,李某為136.5mg/100ml,兩人均達到醉駕標準。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張某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劉某、李某及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向張某某賠償各項經濟損失12萬元。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外的損失,按劉某45%、李某45%、張某某10%的責任比例進行承擔,劉某和李某分別賠償張某某近5萬元。
2023年9月,保險公司在綿陽鹽亭縣法院和涪城區(qū)法院分別提起對李某、劉某的訴訟,要求追償已墊付的保險賠償金12萬元。李某和劉某認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已判決二人對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外的損失承擔責任,且車輛投保了交強險,保險公司應承擔全部賠償金額。
法院認為,兩名駕駛員李某和劉某均是醉酒駕駛,造成張某某受傷,依照相關規(guī)定,保險公司有權向侵權人追償。最終,法院判決李某和劉某各承擔保險公司賠償金額12萬元的45%,即各承擔5.4萬元。張某某作為受害人,雖然對損害發(fā)生有一定過錯,但并非事故侵權人,不承擔追償責任。
法官提醒,通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購買交強險不是“萬能險”,針對醉酒駕駛等情況,即使保險公司參與理賠,也可向事故侵權人進行追償。醉駕不僅會面臨刑事責任,還會面臨巨額賠償款。
2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了關于“檢察機關深入推進更高水平平安中國建設”的典型案例。其中一個案例涉及醉駕新規(guī)發(fā)布后的危險駕駛罪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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