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烏蘭察布市四子王旗公安局原副局長邢志強被控故意殺人案重審有了判決結果。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邢志強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這起案件發(fā)生在30年前,邢志強被指控在攔截盤查被害人孟永清的過程中槍擊對方致死。當年案發(fā)后,時任四子王旗公安局通訊股干警的邢志強被認定為正當防衛(wèi)。2020年8月,邢志強在四子王旗公安局副局長任上被監(jiān)委留置,最終因這起舊案被訴。
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后,邢志強上訴,內蒙古高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烏蘭察布中院重審。
關于案發(fā)經過,原一審判決認定,1995年6月6日傍晚,邢志強攜帶一支小口徑步槍與朋友王某等人駕駛摩托車到四子王旗東梁水庫射擊打靶。其間,邢志強看到孟永清駕駛摩托車經過,認為其摩托車可能是盜竊所得,便上前攔截。孟永清見狀欲逃離,掉轉車頭駕車沖向邢志強。邢志強追趕過程中被孟永清用刀劃傷背部左上側,隨后王某等人攜帶槍支找到邢志強。邢志強攜帶小口徑步槍讓王某駕駛摩托車載著他繼續(xù)追趕孟永清。二人遇到孟永清后,孟永清再次駕車沖向他們,王某躲開后繼續(xù)追趕,在此過程中邢志強開槍擊中孟永清背部。孟永清摔倒后棄車逃跑,邢志強和王某將孟永清丟棄的摩托車騎回。孟永清受傷后躲藏,并自行用碎玻璃將體內彈頭取出。兩天后,孟永清的母親租車將其送醫(yī),但孟永清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孟永清系槍彈傷及十二指腸致全身感染、休克而死亡。
從“正當防衛(wèi)”到“故意殺人”,多年后案件性質出現重大反轉。相關卷宗以及涉案槍支等物證均未找到,目前的口供、證言等為20多年后重錄。
2024年11月26日至27日,案件在烏蘭察布中院重審庭審并宣布擇期宣判。庭審圍繞案發(fā)經過、邢志強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wèi)還是故意殺人、被害人孟永清的死亡與槍彈傷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等方面展開激辯。關鍵目擊證人、專家輔助人等相繼出庭作證。在法庭辯論環(huán)節(jié)結束后,被告人邢志強再次強調自己當年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構成故意殺人行為,并懇請法庭宣判認定他無罪。
3月19日,內蒙古自治區(qū)卓資縣人民法院對“內蒙古警察槍擊案”進行了重審一審宣判。被告人邢某強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需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孟某禮共計270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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