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把朋友設為借款聯系人法院判了。陶女士因被朋友在網絡借款時填為“緊急聯系人”并留下手機號碼,不斷收到平臺發(fā)來的催債短信及陌生來電,不堪其擾的她將對方訴至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日前,法院開庭審理本案并促成雙方當庭達成調解。
2024年1月份,陶女士收到一條內容為“你在平臺的租賃訂單已超期3天,請收到本短信后2小時內處理您的訂單月供……”的短信。起初,她以為這只是垃圾短信,并未放在心上。然而,在之后的一段時間里,她仍舊不斷收到類似內容的信息,甚至不時有陌生來電打過來催債。這些短信和電話中提及的潘某是陶女士一個久未聯系的朋友。早在2018年,通過一位初中同學,陶女士與潘某結識并互相留了手機號碼。后來得知,潘某在網絡平臺分期借款購買手機,并在借款合同和租賃合同的“緊急聯系人”一欄填寫了陶女士的號碼。由于潘某沒有及時還款,借款平臺就向陶女士進行了催款。陶女士要求潘某趕緊與平臺聯系,停止向自己催款,但潘某回復稱“不用管,你給他屏蔽就行了,跟你不會產生任何關系和影響的,放心?!?/p>
平臺的催款電話和催款短信仍在繼續(xù),陶女士無法忍受這種騷擾,于是將潘某起訴至法院。陶女士認為頻繁收到平臺的短信和電話騷擾已經嚴重影響了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她認為潘某冒用其姓名的行為侵害了她的姓名權,未經同意泄露其電話號碼的行為則侵害了她的隱私權和個人信息。因此,她請求法院判令潘某刪除和停止使用自己的個人信息,同時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潘某辯稱,他取得陶女士的姓名和電話等個人信息是對方自愿提供的,并非通過非法途徑獲取。將陶女士登記為緊急聯系人并不會必然導致信息泄露,因此不存在侵害陶女士個人信息的事實。此外,催收電話和短信來自平臺而非潘某,且平臺發(fā)送催收短信的頻率也在合理范圍內,故不存在陶女士所述的侵害其隱私權的行為,不應由自己承擔責任。
為幫助陶女士盡快擺脫困擾,法官做了大量工作,最終雙方當庭達成調解協(xié)議。潘某向陶女士當面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陶女士隨后向法院申請撤訴并獲準許。
姓名和電話號碼等信息雖未達到私密信息的程度,但相結合已可以識別到特定自然人,屬于個人信息。借款人未經同意預留他人信息為“緊急聯系人”信息,是對被填寫人知情同意的一種侵犯,違背了被填寫人處理個人信息的初衷,且不具備其他合法性、正當性基礎,構成對他人個人信息的侵權而非隱私權侵權。本案中,陶女士起初將自己的姓名和電話號碼告知于潘某時,是出于私人社交目的,并非屬于將個人信息公開的情形。潘某未經陶女士同意將其填寫為“緊急聯系人”,顯然違背了陶女士對其個人信息的自決意愿,也應當預見后續(xù)平臺可能存在的催債行為,構成對陶女士的個人信息侵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需要指出的是,預留信息和平臺催收是兩個不同的行為,未經同意預留他人信息可能構成個人信息權益的侵權,而平臺超過合理限度的催收則可能構成對個人生活安寧的破壞即隱私權侵權,二者的行為主體、侵害的客體均不相同,不應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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