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0日,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張某某、李某、馬某某故意殺人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張某某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馬某某依法不予刑事處罰。法院和檢察院提出司法建議和檢察建議,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相關公安機關和教育部門決定對馬某某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某與李某(均時年13周歲)因與同班同學王某某(被害人,歿年13周歲)存在矛盾,共謀殺害王某某并平分其錢財。張某某選定一處廢棄蔬菜大棚作為作案地點,并提前攜帶鐵鍬挖坑準備。2024年3月10日下午,張某某將王某某騙出,李某騎馬某某的電動自行車載馬某某,張某某騎自己的電動自行車載王某某,共同前往事先選定的大棚。途中,李某告知馬某某他們計劃殺害王某某。進入大棚后,張某某持鐵鍬動手實施殺害行為,李某幫助控制王某某,馬某某見狀離開。張某某和李某致王某某死亡后將其尸體掩埋。三人逃離現場后,張某某將王某某手機微信賬戶中的錢轉入自己微信并與李某平分,指使馬某某砸毀王某某手機卡,將手機交由李某扔棄。案發(fā)后,馬某某首先交代并指引公安人員找到埋尸現場。
法院認為,張某某和李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構成故意殺人罪。二人預謀并實施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jié)特別惡劣。張某某提議殺人并糾集他人參與,直接實施致被害人死亡的行為,系主犯;李某積極參與預謀并實施殺人行為,在共同犯罪中亦為主犯,但罪責小于張某某。馬某某在去作案現場途中得知張某某和李某的計劃,并跟隨前往,目睹實施殺人時離開現場,事后幫助毀滅證據,未參與犯罪預謀且未實施具體加害行為,因此不予刑事處罰。
2024年12月30日,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張某某、李某、馬某某故意殺人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張某某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馬某某則不予刑事處罰
2024-12-30 11:35:29河北邯鄲初中生被殺案一審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