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息烽縣一名男子醉酒駕車導致一死一傷,因害怕法律制裁叫來妻子頂替自己。交警勘查現(xiàn)場時,這名男子混跡在圍觀人群中。后來他幡然悔悟,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二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2023年11月26日晚,被告人舒某某與他人飲酒后回家休息。次日上午7時30分許,舒某某醉酒后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息烽縣小寨壩鎮(zhèn)龍泉大道干溝橋路段,撞到行人陳某某和萬某某母女,造成陳某某死亡,萬某某受輕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舒某某撥打110報警電話及120急救電話,但未表明自己是駕駛人,并讓妻子代某冒充肇事司機配合警方處理。交警勘查現(xiàn)場時,舒某某混跡在圍觀人群中,未向交警表明身份。當天上午11時許,舒某某到息烽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投案自首。經交警部門認定,舒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陳某某負次要責任,萬某某無責任。經鑒定,陳某某因嚴重顱腦損傷而死亡,萬某某右脛骨中段骨折屬輕傷二級。
息烽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舒某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主要責任,構成交通肇事罪,且屬于肇事后逃逸。鑒于舒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并已簽字具結,可從寬處理;事發(fā)后賠償了被害人家屬部分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定從輕處罰。判決舒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相應的經濟損失。
一審宣判后,舒某某提出上訴。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并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庭審中,法庭主持檢辯雙方對相關證據(jù)進行了質證,舒某某充分發(fā)表了自己的辯解意見,辯護人也發(fā)表了辯護意見,舒某某進行了最后陳述。本案將擇期進行宣判。
法官指出,在司法實踐中,常見的交通肇事逃逸情形包括肇事者駕車或棄車逃離現(xiàn)場、無證駕駛或酒駕雖報案但未履行救助義務、將傷者送醫(yī)但未留下真實姓名和聯(lián)系方式自行離開、找人頂包以及通過偵查手段才能鎖定犯罪嫌疑人等。交通肇事后逃逸本質上是逃避法律追究。本案中,舒某某撥打了報警及急救電話但未表明身份,讓妻子冒名頂替接受調查,自己混跡在圍觀群眾中,其行為應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鑒于舒某某具有自首、坦白情節(jié),達成民事賠償并獲得被害人諒解,一審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一名行人醉酒后躺臥在斑馬線上,不幸被車輛碾壓身亡,司機隨后逃逸。交警調查發(fā)現(xiàn),涉事司機不僅酒后駕駛,還試圖找人頂替自己,但最終被識破
2024-10-27 16:49:25司機酒駕碾壓男子后逃逸找朋友頂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