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30日,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陳旭受賄案,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違法所得被沒收并上繳國庫。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至2021年間,陳旭在擔任南通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南通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及局長、江蘇省公安廳黨委委員及副廳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職務提拔調(diào)整、案件處理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錢款共計人民幣822萬元。
法院認為,陳旭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鑒于他在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構成立功,認罪認罰,并退出全部違法所得,依法從輕處罰。但因其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和調(diào)整,酌情從重處罰。法庭據(jù)此作出判決。
山東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5月29日在其官網(wǎng)上發(fā)布了關于人事任免的通知。根據(jù)通知內(nèi)容,徐磊和董曉飛被任命為山東省公安廳副廳長
2024-05-30 21:11:56山東任免3名公安廳副廳長2024年10月30日,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陳旭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公開宣判,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違法所得將被沒收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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