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不服不予處罰決定及行政復議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認為,張某在學校老師陪同下主動至公安機關陳述案情,詢問筆錄上具有本人簽字確認,應當對其在行政執(zhí)法程序中確認的事實承擔法律責任。公安機關綜合考慮后對張某違法行為作出不予處罰決定并無不當,執(zhí)法程序合法。
張某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訴。
張某表示,當晚只是急著趕回學校,忘了付錢,后來忙著參加學校活動忘記了這個事情,自己的行為并不是盜竊,請求撤銷不予處罰決定及被訴復議決定。
上海一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事發(fā)時的監(jiān)控視頻能夠清晰反映張某當時在店門口位置選取最后幾件商品時,曾反復觀望店員位置,在確認店員未注意時旋即轉身離開。視頻內(nèi)容明顯不符合其急于返校,倉促間忘記付錢的陳述,而是具有秘密竊取行為的客觀表現(xiàn);其次在案發(fā)至民警聯(lián)系到張某所在學校告知其本人時,已經(jīng)過去3天,期間張某未曾作出歸還的意思表示,體現(xiàn)出了非法占有的故意。根據(jù)監(jiān)控視頻、詢問筆錄、諒解書等相關證據(jù),可以認定張某存在盜竊行為。公安機關結合張某如實供述、返還錢款以及獲得諒解等事實,認定其行為構成盜竊,但不予處罰,合規(guī)合法,并無不當。
上海一中院認為,公安機關配合學校教學管理,將被訴不予處罰決定送達學校,此后,學校對張某作出何種處理,不影響對不予處罰決定合法性的認定。張某作為成年在校大學生,對其所實施的行為,以及調(diào)查中的陳述所可能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應當有清楚的認識,并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綜上,上海一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近期,上海一中院審理了一起特別的行政訴訟案件。一名大學生因不滿公安機關對其不予處罰的決定及區(qū)政府的行政復議結果,選擇了法律途徑,向法院提起了訴訟,但最終法院判決不支持他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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