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烏蘇”啤酒狀告“鳥蘇”啤酒,南京中院全額支持208萬元賠償請求
準噶爾盆地西南緣的古絲路上矗立著一座以啤酒聞名全國的城市——新疆烏蘇,產自該地的烏蘇啤酒家喻戶曉,并因其獨特的風味被戲稱為“奪命大烏蘇”。
但是,大家可要注意了,你手里的烏蘇絕對不能多個“、”。
日前,南京中院審結的這起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判決生效。
侵權人極力攀附模仿紅罐裝“烏蘇”啤酒,生產和銷售紅罐“鳥蘇”啤酒,南京中院一審全額支持了權利人208萬的賠償請求。江蘇高院二審維持原判。
案情回顧
原告新疆烏蘇啤酒公司自1986年開始生產“烏蘇”牌啤酒,2006年獲得注冊第4142284號商標,同時也系第8097164號等多個注冊商標的權利人。
經過其長期持續(xù)性地使用和宣傳推廣,在國內啤酒行業(yè)具有較高影響力,多次被認定為新疆名牌產品和新疆著名商標。
烏蘇啤酒公司自2016年起至今,一直使用“紅罐裝烏蘇啤酒500ml”的包裝裝潢,紅罐裝烏蘇啤酒在全國啤酒市場上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被告某啤酒公司臆造“鳥蘇”作為企業(yè)字號。
天津某公司申請注冊第36942919號“鳥蘇NIAOSU”商標,并由其委托無錫某公司、山東某公司生產、銷售與原告紅罐裝烏蘇啤酒500ml”近似的“鳥蘇”牌啤酒。
法院判決
南京中院經審理認為,被訴侵權“鳥蘇”啤酒使用的標識與原告的涉案注冊商標相比較,兩者極為近似,易導致消費者的混淆或誤認,構成商標侵權。
被告天津某公司辯稱“鳥蘇”啤酒系對其第36942919號“鳥蘇NIAOSU”注冊商標的使用,但該商標已因與原告涉案商標構成近似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無效,權利取得缺乏正當性。
日常生活中,消費者有時會遇到這樣的情況:打算購買某個知名品牌商品,卻發(fā)現(xiàn)商標存在細微差異。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公開了“烏蘇”訴“鳥蘇”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的審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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