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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公布對稀土相關技術實施出口管制的決定(2)

三、出口經(jīng)營者應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向商務部申請出口許可;申請出口技術的,出口經(jīng)營者應當按照附件1要求同時提交《轉(zhuǎn)移或者提供受出口管制技術情況說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向位于境內(nèi)的境外組織或者個人提供本公告管制的技術的,按照附件2要求同時提交《在境內(nèi)提供受出口管制技術情況說明》。

出口經(jīng)營者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第十八條等規(guī)定使用許可證件,按許可證要求履行報告義務。

四、出口經(jīng)營者應當加強合規(guī)意識,了解擬出口貨物、技術和服務的性能指標、主要用途等,確定其是否屬于兩用物項。無法判斷擬轉(zhuǎn)移或者提供的物項是否屬于受本公告管制的物項,或者無法判斷有關情形是否受到本公告管制,可以向商務部提出咨詢。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違反本公告的行為提供中介、撮合、代理、貨運、寄遞、報關、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和金融等服務??赡苌婕氨竟婀苤莆镯棾隹诘模仗峁┤藨斨鲃釉儐柗諏ο笥嘘P出口活動是否受到本公告管轄,是否正在申請出口許可或者獲得許可證件;已經(jīng)獲得兩用物項出口許可的出口經(jīng)營者,應當主動向有關服務提供人出示許可證件。

六、已經(jīng)進入公共領域的技術、基礎科學研究中的技術或者普通專利申請所必需的技術不受本公告管轄。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未經(jīng)許可向不特定對象公開本公告管制的未進入公共領域的技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條進行處罰。

七、中國公民、法人、非法人組織未經(jīng)許可不得為境外稀土開采、冶煉分離、金屬冶煉、磁材制造、稀土二次資源回收利用活動提供任何實質(zhì)性幫助和支持,違反本公告要求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

八、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同步予以更新。

(責任編輯: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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