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東區(qū)法院審理了一起放火案件。被告人劉某酒后深夜縱火,最終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為其魯莽行為付出慘痛代價。
劉某醉酒后步行至一棟居民樓前,為尋樂無故將居民堆放在路邊的整包冥紙用打火機點燃,見火起后逃離現(xiàn)場。途經(jīng)此處的市民發(fā)現(xiàn)著火,及時撥打了火警電話,消防人員有效處置了火情,但已導致周邊的樹木、停放的電動自行車、電動三輪車、自行車等物品損毀。隨后,劉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在偵查期間賠償全部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
劉某故意實施放火行為,危害公共安全,雖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其行為已構(gòu)成放火罪。鑒于劉某自愿認罪認罰,并退賠各被害人的損失,法院依法從寬處理,最終以放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
放火罪是典型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將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法官提醒大家切勿因一時沖動觸犯刑法,酒后失控和情緒宣泄不能成為違法犯罪的借口。如果生活中遇到糾紛,應通過合法合理方式表達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