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節(jié)掃墓時,一名53歲的男子發(fā)現祖墳周邊被人種上了辣椒和檳榔苗,打聽后得知是宗族親戚陳某乙所為。他兩次找親戚理論無果后,帶弟弟拔掉了所有檳榔苗,結果為此招來了牢獄之災。
2026年3月27日,海南省樂東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發(fā)布陳某甲故意毀壞財物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25年4月清明節(jié)期間,陳某甲與家人到樂東縣某處祖墳掃墓時,發(fā)現祖墳周邊被人種植了辣椒與檳榔苗,經打聽得知是宗族親戚陳某乙種植的。
起初,陳某甲找到陳某乙,要求他將檳榔苗自行清除,但陳某乙不予理睬。2025年4月10日上午11點左右,陳某甲獨自到該地拔掉了一部分檳榔苗。當天下午7點左右,看到陳某乙仍未清理,陳某甲叫上胞弟陳某丙共同將剩余的檳榔苗全部拔除。
判決書透露,該地塊為樂東縣某村委會集體土地。經清點,陳某乙被拔除的檳榔苗共計329株,價值人民幣11186元。
公訴機關指控稱,陳某甲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達11186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guī)定,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對陳某甲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至九個月,并適用緩刑。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甲經電話傳喚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當庭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本案因土地糾紛引起,案發(fā)后陳某甲提存賠償保證金11186元,有悔罪表現,酌情從輕處罰并可適用緩刑。最終,依法判決被告人陳某甲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