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副局長因借款收息等被控受賄罪。2014年至2024年,湖北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原黨委副書記、副局長孫冰先后借款給他人50萬元和30萬元,分別按年利率20%和24%收取利息,其間還收受轄區(qū)派出所所長的3.1萬元現(xiàn)金。2024年9月,孫冰因涉嫌受賄罪被留置,后被檢方提起公訴。
今年9月,案件一審宣判,孫冰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20萬元;沒收退繳的違法所得71萬余元。一審宣判后,湖北省漢川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稱,該院依法審查后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量刑不當,審判程序違法。
12月15日,此案二審在湖北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未當庭宣判。
▲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圖據(jù)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官網(wǎng)
檢方指控:
“借款收息”、收受下屬現(xiàn)金
2024年9月24日,湖北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原黨委副書記、副局長孫冰因涉嫌犯受賄罪,被漢川市監(jiān)察委員會采取留置措施。今年3月21日,孫冰被漢川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后漢川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孫冰犯受賄罪提起公訴。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至2024年,被告人孫冰利用先后擔任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黨委委員、政工室主任、副局長、黨委副書記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茶樓、足療店經(jīng)營及職務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71萬余元。
據(jù)漢川市人民法院(2025)鄂0984刑初231號判決書,公訴機關指控了3起孫冰涉嫌受賄的事實。
2013年6月,胡某海為請孫冰關照其茶樓經(jīng)營,以投資做生意缺資金為由向孫冰提出借款50萬元,按年利率20%“付息”。截至2020年9月本金50萬元還清時,孫冰以“借款收息”的名義收受胡某海共7筆合計60萬元,扣除銀行同期貸款利息15萬余元,孫冰共計收受胡某海好處費44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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