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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男子6年性侵女兒134次 獲刑18年

2016-01-02 15:00:16  華夏經(jīng)緯網(wǎng)    參與評論()人

原標題:6年性侵女兒134次臺獸父判刑18年

華夏經(jīng)緯網(wǎng)1月2日訊:據(jù)臺灣媒體報道,臺北巿1名父親被控從女兒11歲起,為滿足自己性欲,在住處房間、廁所、后院性侵女兒6年,達134次。臺灣“高等法院”日前判這名父親18年徒刑。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這名父親從女兒11歲起利用女兒年幼可欺,對性行為的概念尚未健全,不具成熟性自主能力及判斷能力,不知善盡為人父親之教養(yǎng)責任與人倫分際,為滿足自己性欲,約以每月2次的頻率,位于臺北市士林區(qū)的住處自己房間、女兒房間、廁所、搭設鐵棚的后院等處,以親嘴、手撫摸女兒胸部,再予以性侵得逞,時間長達6年,共計134次。

被害少女于2012年3月間工作結(jié)束,由父親載送返家后,因使用金錢問題及交友問題與父親發(fā)生激烈言語及肢體沖突,少女在爭執(zhí)中對家人揭露遭父親性侵情形,卻不獲在場的母親及哥哥相信,憤而吞灌精油、持玻璃杯敲打頭部并欲喝漂白水、洗發(fā)精、洗碗精及持刀自殘,幸好哥哥搶下刀子、漂白水等物并予以安撫,少女才停止自殘。

被害少女隔天后將相關(guān)情形告知工作處所的主管,經(jīng)這名主管通報學校后,全案曝光。

一審判這名父親18年徒刑,經(jīng)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審酌這名父親為滿足個人性欲,違悖人倫而犯案,戕害女兒身心健全成長,造成難以磨滅傷害,且長期將女兒當作發(fā)泄性欲對象,犯罪后不僅未能坦承犯行,竟于偵查中誤導辦案,原審判刑并無不當,因此駁回上訴,維持18年刑度,全案仍可上訴。

(責任編輯:孫啟浩 cn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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