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嚴某海等人虛擬身份、虛構經(jīng)歷、虛假宣傳、謊稱上市,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shù)額巨大。嚴某海掌控中網(wǎng)時代公司的財務,其將所吸收的投資款大部分用于員工工資、獎金提成、場地租金事項,只是維系集資騙局所投入的成本,無法產(chǎn)生實際收益,不具有支付投資人全部本息的現(xiàn)實可能性,故認定被告人嚴某海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且在犯罪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定罪處罰?,F(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被告人嚴某林、張某龍、鐘某奇了解及控制公司的財務,不能認定3名被告人對投資人資金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3名被告人的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嚴某林、張某龍歸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鐘某奇自愿退回涉案贓款,依法均可以從輕處罰。嚴某林起次要作用,應當從輕處罰。張某龍、鐘某奇起輔助作用,應當減輕處罰。
法院遂依法判處被告人嚴某海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50萬元;判處其余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至1年10個月不等,并處罰金5萬元至3萬元不等,并判決繼續(xù)追繳涉案款項按比例發(fā)還集資參與人。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嚴某海提出上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過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