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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安全管理辦法

國家互聯(lián)網信息辦公室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

第19號

《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24年9月30日國家互聯(lián)網信息辦公室2024年第23次室務會會議審議通過,并經公安部同意,現(xiàn)予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國家互聯(lián)網信息辦公室主任 莊榮文

公安部部長 王小洪

2025年3月13日

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應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信息活動,保護個人信息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shù)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網絡數(shù)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應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信息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為從事人臉識別技術研發(fā)、算法訓練活動應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信息的,不適用本辦法的規(guī)定。

第三條應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信息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尊重社會公德和倫理,遵守商業(yè)道德和職業(yè)道德,誠實守信,履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承擔社會責任,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公共利益、侵害個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應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信息,應當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采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并實施嚴格保護措施。

第五條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信息前,應當以顯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語言真實、準確、完整地向個人告知下列事項:

(一)個人信息處理者的名稱或者姓名和聯(lián)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