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遛狗不拴繩毆打鄰居 兄弟二人被判緩刑。張甲未拴繩遛狗時,與騎電動車路過的鄰居張丙發(fā)生矛盾,張甲將張丙踢翻并毆打其頭部,還喚狗攻擊。張丙報警后,張甲與弟弟張乙追至其家中,持續(xù)毆打十余分鐘,造成張丙右手第5掌骨骨折、多處挫傷,經(jīng)鑒定為輕傷二級,住院16天才出院。

云南省姚安縣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審判決書顯示,張甲、張乙的行為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均被判處緩刑,并賠償張丙醫(yī)療費、誤工費等1.3萬余元。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張甲與張丙因養(yǎng)狗問題長期積怨。2024年12月13日20時40分許,張甲到家門前的機耕道上遛狗未拴繩,與路過的張丙發(fā)生矛盾,隨后張甲和張乙到張丙家大門口對張丙拳打腳踢,張乙還用木棍對張丙實施毆打,致張丙受傷。經(jīng)鑒定,張丙的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張丙受傷后到姚安縣人民醫(yī)院治療,診斷為:右手第5掌骨骨折;面部擦挫傷;頭部、胸部挫傷;雙膝部擦傷,住院治療16天好轉(zhuǎn)出院。事發(fā)后,姚安縣公安局對張丙被故意傷害案立案偵查。張乙曾因吸毒于2010年4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盤龍分局決定強制隔離戒毒2年。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甲、張乙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二被告人的行為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且系共同犯罪,應依法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張甲、張乙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張甲、張乙雖不具有自首情節(jié),但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屬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張甲、張乙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jié),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本案中,被告人張甲因遛狗與張丙發(fā)生糾紛后,伙同被告人張乙對張丙實施毆打,造成張丙身體受損,張甲和張乙作為侵權人,依法應當對張丙的經(jīng)濟損失承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張丙雖然對自身損害的發(fā)生具有一定過錯,但過錯輕微,故不應減輕二被告人的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張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張乙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張甲、張乙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丙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1.3萬余元。
文中當事人系化名。
2026年1月1日起,遛狗不拴繩將正式被納入《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處罰范圍。未對犬只采取安全措施導致傷人,最高可罰一千元;情節(jié)嚴重的,還將面臨五到十日的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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