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女士的女兒彤彤在小區(qū)公共場所遭到同小區(qū)60歲老人殷某某的猥褻。事發(fā)時,吳女士在家打掃衛(wèi)生,女兒帶著2歲的弟弟下樓買零食,遇到照看孫子的殷某某。兩家孩子曾一起玩耍,大人也都打過照面,孩子們沒有防備心。殷某某搭著彤彤的肩膀,引導三個孩子走到小區(qū)內(nèi)的小花園。在那里,殷某某多次夸贊彤彤長得漂亮,并要求她走到他面前讓他仔細看看。

殷某某用左手伸入彤彤上衣內(nèi)撫摸其肚子,后沿著肚子向下伸入彤彤的生殖器官對她進行猥褻。彤彤感到疼痛后大叫,殷某某立即將手抽出。事后,彤彤帶著弟弟趕回家,將遭遇告知了吳女士。吳女士立即報警并帶女兒去醫(yī)院檢查。經(jīng)檢查,彤彤外陰未見明顯破損與出血,處女膜未見明顯破裂口及出血。
次日,殷某某被警方傳喚到案,并承認了自己的罪行。一審判決書顯示,多年前,殷某某曾因犯搶劫罪、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案發(fā)次日,殷某某因涉嫌猥褻兒童罪被鄭州市上街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半個月后被逮捕。公訴機關(guān)認為,殷某某以滿足性欲為目的,對不滿14周歲的女童實施猥褻,應(yīng)當以猥褻兒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彤彤及其家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殷某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補償費等共計35萬元,同時要求依法追究殷某某在公共場所猥褻兒童的刑事責任,并從重處罰。委托訴訟代理人認為,殷某某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應(yīng)從重處罰。殷某某有強奸前科,被害人系幼女,對其心理精神造成嚴重影響,建議量刑5年以上。
11月6日,鄭州市上街區(qū)法院一審開庭審理后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殷某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法院駁回了彤彤及其家人的民事訴訟請求,理由是他們未提交證據(jù)予以證明,且缺少法律依據(jù)。法院認為,殷某某有強奸前科,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依法從重處罰;根據(jù)案件具體事實情節(jié)以及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后果,依法對殷某某作出上述刑罰。
在一趟飛馳的高鐵上,一名34歲男子對鄰座7歲女童進行了不當行為,被母親當場制止。男子辯稱“她可愛”,“我們那邊可以”,這種解釋激起了公眾的憤怒
2025-10-07 19:05:22男子高鐵猥褻女童或面臨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