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8起涉家暴典型案例,強調對未成年人等特殊群體的司法保護。其中一起撫養(yǎng)糾紛案中,父親龐某因暴力管教導致未成年女兒患上重度抑郁,法院依法判決變更撫養(yǎng)權,并重申暴力管教應被認定為家庭暴力。
李某與龐某離婚后,2013年出生的女兒龐小某一直隨父親龐某共同生活。龐某在撫養(yǎng)過程中常以“管教”為名責罵和體罰女兒,給孩子的身心埋下隱患。2023年3月,龐某用拖鞋抽打女兒嘴巴致其面部出血,李某得知后陪同女兒報警求助。但此次警示并未讓龐某收斂。2024年9月,他再次用皮帶抽打女兒臀部、大腿等部位,導致孩子左上肢、左大腿及臀部出現(xiàn)多處瘀傷。
長期遭受暴力的龐小某在民警詢問時坦言“一直被爸爸打”,并明確表達了想跟隨母親生活的意愿。李某發(fā)現(xiàn)女兒情緒愈發(fā)萎靡,還出現(xiàn)夜間失眠等問題,遂帶其前往心理咨詢機構及區(qū)、市兩級精神衛(wèi)生中心就診,最終孩子被診斷為“伴有精神病性癥狀的重度抑郁”。龐某在案件審理中自述,他有飲酒習慣,平時也常以體罰方式教育女兒。
為保護女兒安全,2024年11月,李某代龐小某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經(jīng)審查認定龐某的打罵行為已對未成年人造成身心傷害,依法裁定禁止其對龐小某實施家庭暴力。因女兒已于2024年9月起因心理問題休學,至今仍需服藥及接受心理治療,同年12月,李某以龐某長期實施家庭暴力導致女兒抑郁為由,訴至法院請求變更撫養(yǎng)權。
庭審中,龐某辯稱其行為屬“正常管教”而非家暴,且女兒的抑郁與自己無關。法院為全面了解情況,依法委托家事調查員和心理咨詢師對龐小某開展社會觀護與心理治療工作。
法院生效裁判指出,龐某在撫養(yǎng)期間對龐小某實施的毆打、責罵行為,已造成孩子身體受傷、精神處于恐懼焦慮狀態(tài)并確診重度抑郁,該行為遠超正常管教限度,屬不當履行監(jiān)護職責,應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所禁止的家庭暴力。龐某作為長期與女兒共同生活的撫養(yǎng)人,不僅未關注孩子的情感需求與心理變化,在女兒確診重度抑郁后仍不重視,也未積極配合后續(xù)治療,對孩子造成了難以逆轉的二次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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