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一言一行都需恪守法律底線。近日,福建福安市公安機關快速查處一起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案,依法對造謠網民作出行政處罰。
2025年10月14日,林某(女,36歲)為吸粉引流、博取關注,在某短視頻平臺發(fā)布了內容為“穆陽等地出現(xiàn)人販子買賣兒童器官”的謠言信息,造成當?shù)鼐用窨只牛l(fā)大量網民關注,擾亂社會公共秩序。
經查證,林某發(fā)布的信息純屬虛構。目前,屬地公安機關依法對林某處以行政處罰。
網絡造謠不僅違背公序良俗,更可能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guī)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譽權。編造、散布虛假信息,損害他人名譽的,需依法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民事責任。
2、行政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guī)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5-10日拘留,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罰款。
3、刑事責任:如編造傳播的虛假信息情節(jié)嚴重,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①誹謗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6條)
②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1條之一)
③尋釁滋事罪(《刑法》第293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明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等行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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