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審理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11月15日。該司法解釋擬就“開門殺”、電動自行車與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機動車一方人身損害等問題作出規(guī)定。
為了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提高人民生活品質,最高人民法院在認真調研論證的基礎上起草了這份解釋。解釋中提到,如果機動車乘車人開車門致他人損害,被侵權人可以主張乘車人責任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并請求承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以及承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予以賠償。即使保險人以乘車人不屬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為由主張不向被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法院也不會支持這種說法。
對于電動自行車與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機動車一方人身損害的情況,如果機動車一方能夠證明電動自行車一方存在過錯并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會綜合考慮雙方行為人的過錯程度、損害后果及事故各方交通工具危險程度等因素。
當租賃或借用等情形下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若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且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則被侵權人可以合并請求機動車使用人與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共同承擔責任,但實際支付的賠償費用總和不應超出被侵權人應受償的損失數額。
此外,非營運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時,是否構成民法典規(guī)定的“重大過失”,需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形成原因、機動車使用人的具體行為及其過錯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如果機動車使用人因交通肇事類犯罪致人傷亡被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可主張承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就侵權人應當承擔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此次征求意見稿還涵蓋了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相關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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