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大姐的行為確實不對,法院是莊嚴的地方,任何人都不能隨意撒野。這一點毫無疑問。但怎么罰,罰多少,這是一個技術活,更是一個良心活。法律的準繩不該是一把冰冷的尺子,它也應該有溫度,能感受到一個普通人的喜怒哀樂,理解一個受害者家屬的絕望和激動。
事情發(fā)酵后,有法學教授指出,法院對楊大姐的處罰在法律適用上可能存在問題。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如果是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在法庭上或法院里有哄鬧、沖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的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罰款和拘留。拘留15天在法律框架內,但罰款金額應為一千元以下。從“一千元以下”到“十萬元整”,差距巨大,已不能用“自由裁量”來解釋。
處罰決定下來后,給了楊大姐三天時間申請復議,但她沒有申請。一個一輩子跟土地打交道的農婦,她懂什么是“復議”嗎?她知道這三天是她最后的機會嗎?當她被帶走,處于被控制的狀態(tài)時,她有能力、有渠道去申請復議嗎?這些我們都不得而知。
楊大姐的事情反映了一個普通人在一個完全不熟悉的程序里錯過了為自己辯白的機會,接受了極不相稱的懲罰。我們都希望法律是公正的,是保護老百姓的最后一道防線。但當法律以一種我們看不懂、想不通的方式運行時,心里難免會犯嘀咕。維護司法權威沒錯,但權威不是靠重罰和壓制建立起來的。真正的權威來自每一次公正的判決,來自每一次對普通人困境的體察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