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李某玲在接受采訪時承認使用任女士照片、冒充虛假身份的事實,但否認插足別人的婚姻和詐騙。她表示自己已報警,警方尚未立案。李某玲解釋,她在簽署完保證書之后注冊新的微信號繼續(xù)冒用任女士身份是因為微信群內(nèi)有人對她進行造謠,她再次使用任女士的照片假冒身份,添加了造謠人的微信。找出造謠者后,她刪除了朋友圈,不再發(fā)布任女士的任何信息。
律師分析認為,李某玲的行為不構成刑事犯罪,主要在于她雖然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但未實施詐騙等犯罪行為。她的行為屬于民事侵權范疇,侵犯了任女士的肖像權和個人信息權。公眾遭遇冒用身份時,應盡可能收集相關證據(jù),及時聯(lián)系銀行、征信機構等凍結相關賬戶或申請異議登記,并向警方報案處理。如果因身份被冒用導致經(jīng)濟損失或名譽受損,可以向法院起訴冒用者,要求賠償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恢復名譽。
在朋友圈亂發(fā)別人隱私一般情況下不構成刑事犯罪,但屬于侵犯隱私權的行為。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2025-07-10 08:43:13朋友圈發(fā)他人隱私可能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