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1日,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對上訴人何某某與被上訴人羅某某、曾某某及原審被告成都地鐵運營有限公司的一般人格權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9月8日,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對該案進行了二審開庭審理。上訴人何某某提交了兩份新證據(jù),包括封面新聞刊登《事件情況說明》鏈接下的評論截圖,以及網(wǎng)友對《事件情況說明》的評論截圖,試圖證明該說明并未受到廣泛關注且不符合公開道歉的形式。被上訴人羅某某、曾某某也提交了兩份新證據(jù),包括他們在封面新聞上刊登的《事件情況說明》截圖和多家媒體轉(zhuǎn)載報道的截圖,以證明他們已通過公開媒體向何某某道歉。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在案證據(jù)和庭審過程,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基本一致:2023年6月11日22時28分許,何某某乘坐地鐵過程中,同車乘客羅某某、曾某某發(fā)現(xiàn)其鞋面有閃光點,使用手機拍照功能放大查看,三人因此發(fā)生爭執(zhí)。巡邏至此處的地鐵安保員上前詢問糾紛緣由,并引導三人下車解決糾紛。期間,何某某自行脫下鞋子讓羅某某、曾某某查看,值班站長告知無權檢查并報警。民警到達后確認何某某鞋面金屬片因反射燈光形成閃光點,澄清后羅某某、曾某某向何某某道歉,但何某某未接受道歉。
糾紛發(fā)生后,羅某某、曾某某先后三次向何某某道歉。第一次是在糾紛當天,經(jīng)民警查明鞋內(nèi)沒有攝像頭后,二人鞠躬道歉但何某某不接受。第二次是2024年5月30日在封面新聞上發(fā)布《事件情況說明》,部分媒體進行了轉(zhuǎn)載。第三次是在二審庭審中,二人再次起立鞠躬道歉,但何某某仍不接受。
根據(jù)查明的事實,羅某某、曾某某在車廂內(nèi)對何某某鞋面閃光提出質(zhì)疑,但沒有證據(jù)顯示二人以有損人格尊嚴的言語進行貶損。周圍乘客注意到糾紛發(fā)生,但沒有證據(jù)顯示有乘客對何某某進行指責或貶損。站臺期間,羅某某、曾某某向值班站長及公安民警陳述糾紛情況,未向行人講述糾紛原因或經(jīng)過,路經(jīng)行人也沒有駐足、圍觀或打聽,也沒有證據(jù)表明羅某某、曾某某將糾紛照片或視頻擴散至網(wǎng)絡。
法院認為,羅某某、曾某某的行為具有一定的事實基礎,并非基于臆想的惡意誹謗。雙方爭執(zhí)主要圍繞鞋面閃光是否為攝像頭,二人沒有要求何某某脫鞋檢查,也沒有證據(jù)顯示二人以有損人格尊嚴的言語進行貶損。因此,羅某某、曾某某的行為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誣告陷害”或“誹謗”“侮辱”。
法院認定羅某某、曾某某不構成對何某某一般人格權的侵害?,F(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羅某某、曾某某的行為造成了何某某社會評價的降低。因此,法院未支持何某某主張羅某某、曾某某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上訴請求。
9月8日,“男子在成都地鐵被誣陷偷拍”案件二審在成都鐵路運輸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庭審持續(xù)約3小時,案件將擇期宣判。當事人何先生表示,此次庭審非常細致,雙方充分表達了自己的意見
2025-09-08 19:45:26成都地鐵誣陷偷拍案二審擇期宣判9月8日14時30分,“男子在成都地鐵被誣陷偷拍”案二審在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開庭審理。何先生在庭外接受了媒體采訪
2025-09-09 11:06:43地鐵誣陷偷拍案二審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