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女士貸款買車不到一年,卻因強降雨導致車輛報廢。在理賠過程中,她遇到了煩心事:銀行要求她在辦理車輛解押時支付6000元的違約金。
2024年9月,郭女士在工商銀行深圳東門支行辦理了11萬元的車貸。今年6月30日,她全家驅車前往洛陽白云山景區(qū)自駕游,當晚遭遇強降雨。第二天發(fā)現新車被沖到300多米外的河床上,車輛嚴重損毀并被保險公司確認為完全報廢。洛陽交警部門出具事故鑒定書,認定車輛損失為自然災害所致。
事故發(fā)生后,郭女士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根據車險條款,車輛因自然災害全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郭女士可以獲得賠償。但保險公司要求她先結清剩余貸款并辦理解押手續(xù)才能完成理賠。郭女士聯系銀行準備提前還款,卻被告知需支付6000元違約金。銀行工作人員解釋稱,這筆費用是根據貸款合同規(guī)定計算的提前還款違約金。
郭女士對此表示不滿,強調車輛報廢由不可抗力導致,非個人主觀違約。她曾向銀行工作人員解釋情況,并表達了希望減免違約金的訴求。然而,7月28日,銀行回復稱沒有相關優(yōu)惠政策,仍需全額繳納違約金。
這一爭議觸及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核心問題:當合同履行因不可抗力被迫終止時,違約責任應如何界定?律師認為,貸款合同中提前還貸需支付違約金的約定對雙方有效。但如果銀行未對格式條款進行必要提示或說明,則該條款可能無效。由于車主提前還款是因自然災害造成的,過錯較低,銀行應當考慮適當降低違約金數額。
5月19日,有網民在網絡平臺上發(fā)布配文為“湖南永州藍山縣遭遇特大暴雨,強降雨導致部分汽車被洪水淹沖走”的視頻,引發(fā)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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