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至2024年2月,李某和李某國先后騙取曹某、申某、范某、趙某四人財物共計101萬元,最短騙婚周期僅14天,最高詐騙金額達33萬元。為掩蓋真相,李某在河南省開封、漯河、周口三地與被害人周旋拖延結(jié)婚事宜。
2024年3月15日,鹿邑縣公安局對該案立案偵查。經(jīng)鹿邑縣檢察院提起公訴,12月30日,法院以詐騙罪分別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李某國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各處罰金。李某不服判決,對詐騙曹某的犯罪事實和詐騙數(shù)額提出異議,上訴至二審法院。面對李某的辯解,辦案檢察官認真梳理審查案件,調(diào)取證據(jù)鏈,理清作案時間,進一步明確詐騙金額和犯罪事實。近日,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