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臺須擔起責任阻止涉未成年黃謠傳播 加強網絡治理保護未成年人!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網絡平臺在民事侵權領域通常須承擔直接侵權責任或間接侵權責任。后者主要涉及網絡平臺對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所應承擔的相應民事責任。
對于此類間接侵權責任,民法典第1194至1197條采用“通知—刪除”規(guī)則要求網絡平臺承擔責任。權利人在向網絡平臺舉報、發(fā)出侵權通知后,網絡平臺應及時刪除、屏蔽、斷開鏈接。適用上述法條時,難點之一在于對第1197條中“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內涵進行厘定,以確定網絡平臺與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秉承“給予受害者靠前一步的保護”理念,明確網絡平臺應對涉未成年人隱私信息負有更高注意義務。在某案件中,法院認定涉案視頻中的未成年人特征明顯,涉案網絡平臺符合第1197條規(guī)定之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情形;但經案外人舉報才于第二天刪除視頻,屬“未采取必要措施”而應與相關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判決公平公正,有力維護了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為避免此類網絡欺凌侵權案件再度發(fā)生,平臺亟待建立健全完善的網絡治理體系,承擔互聯(lián)網企業(yè)的社會責任,確保對未成年人進行充分且持續(xù)的網絡保護。網絡平臺對“未成年人應受特殊、優(yōu)先保護”的責任意識須不斷加強,特別是在審核及刪除等特定注意義務方面責任重大。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強調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fā)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這些權利的實現(xiàn)有待于包括網絡平臺在內的各個社會主體履行義務。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條明確“保護未成年人,應當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特別強調處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項時,應給予未成年人特殊、優(yōu)先保護。面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尤其是涉及未成年人人格尊嚴、隱私權的事件時,所提供保護力度應顯著高于對成年人的保護。具體到本案中,民眾與法律對網絡平臺審查涉侮辱、誹謗、威脅或者惡意損害形象等未成年人網絡欺凌行為的義務有極高期待,因而須進一步提高網絡平臺的職業(yè)素養(yǎng)和責任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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