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被害人家屬姬艷花收到了陜西省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書,陜北“孫小果案”主要涉案人員郭二娃數罪并罰被判處死刑。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提出了上訴。郭二娃1975年出生,1994年持刀搶劫逃跑后成了煤老板。七年后被抓,卻從看守所離奇脫逃,后涉嫌殺害舉報人再次被抓。2007年,延安市中級法院作出判決,郭二娃被判有期徒刑18年。2011年1月,郭二娃被批準保外就醫(yī),此后開始“紙面服刑”。其被判刑18年卻服刑六年多就保外就醫(yī)。
2020年4月,郭二娃再次被收監(jiān)。同年6月28日,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再審決定,認為原審判決在認定事實上和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決定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2023年6月,延安市檢察院在原有起訴書基礎上作出變更起訴決定,以郭二娃等人涉嫌故意殺人罪提起公訴。姬艷花等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2025年1月,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直至此次宣判。
據一審判決書,郭二娃涉及搶劫罪、脫逃罪、故意殺人罪和行賄罪等四個罪名。經再審審理查明,1994年8月29日,郭二娃伙同他人預謀搶劫,在甘泉縣道鎮(zhèn)路段對11名乘客實施搶劫,共搶得5000余元及手表等物品。郭二娃分得贓款1300余元后潛逃。2001年6月13日,郭二娃在新疆被捕。同年10月12日,他在甘泉縣看守所羈押期間向看守所民警許以重金酬謝后乘機脫逃。2002年11月6日,郭二娃得知舉報人景某成的下落后,對其進行辱罵、威脅,并指使他人用匕首連捅三刀致其死亡。
此外,對于行賄罪的事實,法院也進行了查明。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郭二娃長期無視國法,犯罪動機極其卑劣,犯罪情節(jié)特別惡劣,社會危害程度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屬于罪大惡極且不堪改造的犯罪分子,依法應當予以嚴懲。盡管郭二娃家屬代為補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5萬元,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最終決定執(zhí)行死刑。
對于一審判決,姬艷花表示刑事部分的判決是一個好的結果,但對于53020.5元的民事賠償數額不滿意,將會提出上訴。接近郭二娃的人士透露,郭二娃不服一審判決結果,將會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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