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單位過錯責任的規(guī)定》第5條規(guī)定:單位有明顯過錯且過錯與損失有因果關系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人工降雨作業(yè)單位存在操作違規(guī),且能證明違規(guī)行為直接增加了雷擊風險,家屬可以主張賠償。比如說,未及時取消作業(yè)、未采取避雷措施等。
但本事件中,根據新聞中當地政府的回應,當天實際取消了人工降雨作業(yè),這就切斷了“人工降雨操作”與“雷擊事件”之間的直接因果關系鏈。
當然,如果家屬要維權需要準備:
第一步,人工降雨作業(yè)單位當天的實際作業(yè)記錄
第二步,氣象部門關于雷擊與人工降雨關聯性的專業(yè)鑒定
第三步,現場是否存在其他違規(guī)操作(如發(fā)射未避雷的增雨彈)
在此,需要提醒大家一個法律冷知識:打官司不是“誰懷疑誰舉證”,而是“誰主張誰舉證”。家屬若無法證明人工降雨與雷擊有直接聯系,很難追究相關單位責任。
二、電線桿漏電致人傷亡?責任可能藏在細節(jié)里
首先,根據《民法典》第1253條規(guī)定,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的管理人,若因維護缺陷導致他人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事件中,網友提到的“避雷線埋太淺”問題,可能涉及電力設施管理責任。關鍵取證點:
現場電線桿避雷裝置是否合格(需專業(yè)機構檢測)
村委會或電力公司是否定期檢修(查維修記錄)
雷擊是否通過電線桿傳導至地面(需尸檢報告+電流路徑分析)
實操提醒:農村電力設施糾紛中,村民可要求村委會公開電線桿驗收報告,或向當地安監(jiān)部門申請事故調查。
三、雷雨天接電話算“自己作死”?法律這樣認定過錯
根據《民法典》第1176條規(guī)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fā)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也就是說,受害者自身行為(如雷雨天接電話)是否構成過錯,需看該行為是否明顯違反常識。
氣象預警已明確提醒雷雨風險,若死者明知危險仍在空曠處使用手機,可能被認定存在一定過錯,進而減輕他人責任。
維權兩步走:
第一步,查手機通話記錄,確認雷擊瞬間是否正在通話
第二步,調取氣象局當天發(fā)布的雷電預警時間和范圍
最后,提醒家屬注意的是,類似場景中“受害人過錯比例最高可減免90%責任”。家屬應重點證明死者已盡合理避險義務(如穿戴膠鞋、尋找遮蔽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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