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正在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體系,推動建設生育友好型社會,特別是在女職工孕期、產(chǎn)期和哺乳期等特殊時期的權(quán)益保障方面不斷完善。
北京法院近日公布了一些典型案例。其中一例涉及閆女士,她在一家文化傳播公司工作多年,并簽訂了勞動合同。懷孕后,她因先兆流產(chǎn)向公司請病假,但公司拒絕批準并最終以違反請假制度為由解除了與她的勞動合同。法院審理認為,公司在閆女士提交病假條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法律依據(jù),判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及請假期間差額工資七萬兩千多元。
另一案例中,張女士在產(chǎn)假結(jié)束后申請休年假和喪假,公司人事表示同意。然而一周后,公司卻以張女士未到崗且未履行請假手續(xù)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法院審理認為,公司未提醒張女士如何履行請假手續(xù),考慮到張女士處于哺乳期,認定公司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判決公司支付賠償金18000元及育兒假工資1360元。
還有一例涉及劉女士,她是北京一家科貿(mào)公司的財務經(jīng)理。生產(chǎn)前一個月左右,她與公司法定代表人協(xié)商提前返崗事宜并得到同意。社保部門核準支付其生育津貼26059.37元,但公司認為劉女士同時領取了生育津貼和工資,屬于重復收入,要求返還生育津貼。法院審理認為,生育津貼與勞動報酬性質(zhì)不同,劉女士提前返崗并提供勞動,公司支付的工資不屬于重復收入,判定劉女士無需返還生育津貼。
這些案例表明,在孕期、產(chǎn)期和哺乳期,女職工應依法維護自身權(quán)益,勇敢向不法行為說不。
目前,我國正在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體系,推動建設生育友好型社會,特別是女職工在孕期、產(chǎn)期、哺乳期等特殊時期的權(quán)益保障更是日趨完善。
2025-05-18 14:46:29先兆流產(chǎn)請假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如果遇到特殊情況需要請假,這是她們的正當權(quán)益。如果用人單位不批準請假,再以曠工為由將職工開除,這樣的做法是否合理?閆女士在北京一家文化傳播公司工作多年,并簽訂有勞動合同
2025-05-18 15:44:56女子先兆流產(chǎn)后請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