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紫光集團原董事長趙偉國貪污、為親友非法牟利、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法院判決趙偉國因貪污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因親友非法牟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萬元;因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最終決定執(zhí)行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追繳在案的趙偉國違法所得將返還被害單位。
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至2021年間,趙偉國利用擔任紫光集團董事長的職務便利,與特定關系人李祿媛共謀,由李祿媛實際控制的公司低價購買原本應由紫光集團購買的房產(chǎn),從中獲取房產(chǎn)溢價利益,非法占有國有資產(chǎn)價值人民幣4.7億余元。2014年至2021年間,趙偉國還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盈利業(yè)務交由李祿媛等特定關系人經(jīng)營,或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李祿媛經(jīng)營管理的公司購買代建管理服務,導致國家直接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8.9億余元。2019年,趙偉國指使其實際控制的上市公司董事,將公司項目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租賃給李祿媛實際經(jīng)營的公司,致使上市公司遭受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4645萬余元。
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趙偉國的行為構成貪污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和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且有自首情節(jié),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到案,并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對其所犯貪污罪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zhí)行;對其所犯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和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予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1月26日對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劉連舸受賄及違法發(fā)放貸款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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