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抵押、不看征信、快速放款”,這些承諾聽上去非常誘人,實際上是不法分子以租手機為幌子進行非法放貸的話術。不少人因此上當受騙,欠下巨額債務。
近日,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以非法經(jīng)營罪對被告人戴某某提起公訴,靜安區(qū)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揭開了全市首例以手機租賃為名實施變相高息放貸的新型金融犯罪黑幕。
被告人戴某某經(jīng)營一款名為“某某商城”的App,并對外宣稱提供網(wǎng)絡手機租賃業(yè)務。戴某某將App二維碼印發(fā)給貸款中介吳某某等人,他們引導有資金需求的客戶在App上簽訂租機協(xié)議。然而,這些客戶并不使用“租借”來的手機,而是將其郵寄至指定商戶進行回收評估。
檢察官楊曉霏指出,戴某某的客源都是通過貸款中介找到的資金需求者,而不是真正需要使用手機的人。戴某某會先將手機“閃送”到客戶指定的地址,貸款中介人員會在客戶身邊指導他們將“閃送”地址改成手機回收商戶的地址,從而直接將手機送到商戶處進行回收。商鋪通過遠程方式將手機回收款的一部分打給貸款中介人員,傭金則打給客戶,客戶因此獲得了出借的資金。
通過“平臺租機—市場變現(xiàn)—發(fā)放貸款”的流轉過程,戴某某最終完成變相放貸行為。借款人需要承擔高額租金、回收差價和中介費用。經(jīng)審計,在2023年7月至2024年2月期間,戴某某以租機方式共向130余人變相放貸,涉及金額共計170萬元,年化利率為36%至1155%不等。此外,他還以現(xiàn)金、銀行轉賬等方式向40余人發(fā)放貸款200余萬元,年化利率為36%至2520%不等。
非法經(jīng)營高利貸具有違法性、經(jīng)營性和盈利性特征,滿足這三個要件且年化利率超過36%,在兩年內向多數(shù)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出借資金達到10次以上的行為,構成非法經(jīng)營高利放貸的入罪標準。累計放貸數(shù)額在200萬元以上、累計違法所得在80萬元以上或累計放貸人數(shù)在5人以上,就能構成犯罪。被告人在不到一年的時間內,累計向170余名不特定對象放貸370余萬元,達到了入罪標準,構成非法經(jīng)營罪。
張銘通過租手機套現(xiàn)的方式解決燃眉之急,卻越陷越深。他租的第一部手機總費用5454.76元,分12期還款,但實際只能以2500元的價格賣給中介,扣除墊付的500元首付款后,到手僅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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