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國家安全部微信公眾號發(fā)布了一篇題為“身陷迷魂陣 淪為階下囚——《反間諜法》普法提示(十二)”的文章。文章講述了張某的故事,他在境外任職期間被境外間諜情報機關策反。
張某曾是我某駐外機構的公職人員,在境外任職時頻繁出入高端場所。在一次宴會上,他結識了境外某企業(yè)家協(xié)會成員李某。李某出手闊綽,通過各種名義邀請張某參加飯局,迅速拉近了彼此關系,贏得了張某的信任。隨著兩人交情日漸深厚,張某向李某暗示自己對特殊娛樂場所的興趣。李某敏銳捕捉到這一信息,迅速向上級匯報,并為張某精心設計了一場“桃色劇本殺”。
在境外間諜情報機關的指揮下,李某投其所好,邀請張某前往當?shù)匾患仪樯珗鏊?。張某的嫖娼行為被“當?shù)貓?zhí)法人員”當場抓獲。面對確鑿證據(jù),張某只能求助李某。李某為其聯(lián)系了一位“兄弟”,這位“兄弟”實際上是境外間諜情報機關人員。幾番交涉后,張某得以“重獲自由”。然而,張某并不知道,這一切都已被境外間諜情報機關記錄下來,他們以此為籌碼,迫使張某成為他們的棋子。
事后不久,李某的“兄弟”再次與張某見面,亮明了自己的身份,并以張某作為公職人員出入風月場為要挾,脅迫其合作,搜集內部信息。張某在對方威逼利誘下達成“合作”,多次通過打印、拍照、撰寫、口述等方式向境外間諜情報機關提供大量涉密信息,并收取大額經(jīng)費。在即將離任回國之際,他還與境外間諜情報機關簽訂“承諾書”,約定回國后繼續(xù)為對方工作、提供情報,對我國家安全造成危害。
經(jīng)國家安全機關縝密偵查,在張某回國后依法對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最終,張某因犯為境外間諜情報機關提供國家秘密罪,受到法律的嚴懲。
國家安全機關提示,駐外人員身處異國他鄉(xiāng),參與各種人際交往和社會活動是人之常情,但對外交往中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識,自覺遵規(guī)守紀,嚴格自我約束,充分認識到自身崗位和掌握信息的重要性、敏感性和涉密性,切勿隨意透露敏感信息。如一時行差踏錯,應及時懸崖勒馬。如發(fā)現(xiàn)自己在境外遭遇拉攏策反或脅迫誘騙,應保持冷靜,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時舉報反映,積極尋求派駐單位或駐外機構的保護和幫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在境外受脅迫或者受誘騙參加間諜組織、敵對組織,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及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機構如實說明情況,或者入境后直接或通過所在單位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如實說明情況,并有悔改表現(xiàn)的,可以不予追究。
面對來自境外間諜情報機關明晃晃的威脅,張某悔恨不已,卻也無計可施。近期,國家安全機關破獲了一起某駐外機構公職人員被境外間諜情報機關策反的案件。張某在境外任職期間頻繁出入熱鬧奢華、推杯換盞的高端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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