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上班醉酒后回家墜亡家屬索賠百萬。19歲的小譚生前在一家公司經(jīng)營的酒吧工作,主要負責銷售酒水。一天凌晨,他在酒吧上班后醉酒返回住所小區(qū),隨后被發(fā)現(xiàn)墜樓身亡。事后,其家屬起訴該公司索賠105萬余元。
小譚出生于2003年12月,自2022年7月起在重慶某公司經(jīng)營的酒吧工作。2022年8月8日凌晨3時許,他下班后從酒吧返回住所某公館3棟11-3。當日7時許,小譚被發(fā)現(xiàn)在3棟2樓平臺高墜死亡,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確認死亡。
2023年9月14日,重慶市江北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載明小譚動脈血乙醇含量為1.78mg/ml,因處于醉酒狀態(tài),不屬于工傷認定情形。同年10月18日,重慶市江北區(qū)人民法院確認小譚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尚欠工資2022元。
2024年,小譚家屬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公司賠償死亡賠償金等共計105萬余元。一審法院認為,小譚不幸死亡,公安機關排除他殺,但家屬未能證明公司對小譚的死亡負有過錯或依法應承擔責任,因此駁回了全部訴訟請求。
小譚家屬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認定,在小譚因酒醉無法繼續(xù)工作返回住所時,公司雖然安排人員護送,但護送人員并未將其送至住所。根據(jù)監(jiān)控視頻顯示,小譚獨自返回住所小區(qū)并進入電梯,但最終未能回到房間,進而發(fā)生墜亡事故。法院認為公司未盡到足夠的安全保障義務,對其死亡具有一定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考慮到小譚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自身安全負有充分注意義務,但其對自身酒醉墜亡也存在主要過錯。綜合具體情況,法院酌情劃分雙方責任,由公司承擔40%的賠償責任,其余60%的責任由小譚自行承擔。近日,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要求公司向小譚家屬賠償42萬余元。
19歲的小譚生前在某公司經(jīng)營的酒吧工作,主要負責銷售酒水。一天凌晨,他在酒吧上班醉酒后返回住所小區(qū),隨后被發(fā)現(xiàn)墜樓身亡。事后,其家屬起訴公司索賠105萬余元
2025-02-25 13:39:49酒吧員工醉酒后返回住所墜亡家屬索賠百萬19歲的小譚生前在某公司經(jīng)營的酒吧工作,主要負責銷售酒水。一天凌晨,小譚在酒吧上班醉酒后返回住所小區(qū),隨后被發(fā)現(xiàn)墜樓身亡。事后,其家屬起訴公司索賠105萬余元
2025-02-25 13:30:06酒吧員工上班醉酒后凌晨返回住所墜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