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攀枝花。2023年1月,四川某公司舉辦年終聚餐,期間員工楊某大量飲酒,在晚上21時開始出現(xiàn)醉酒狀態(tài),隨后由同事攙扶離開餐廳,并在領導安排下,將其送往公司休息室。23時左右抵達公司,同事?lián)臈钅吵鍪?,便致電領導,隨后帶楊某前往醫(yī)院。23時33分,抵達醫(yī)院,在送醫(yī)期間楊某出現(xiàn)呼之不應等狀況,最終,楊某因搶救無效離世。之后,楊某家屬向法院起訴,要求公司賠償。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楊某在聚餐過程中大量飲酒,公司作為組織方未及時勸阻提醒,也未及時將其送醫(yī)醒酒,而是送回工作場所,延誤救治時間,應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其次,楊某作為成年人,對自身酒量、身體狀況均應有充分認識,但其在聚餐過程中,沒有引起足夠重視并加以控制,對于死亡后果,應自擔主要責任。最終,法院認定該公司應承擔20%的賠償責任,支付楊某家屬各項損失共計243364.07元。在此提醒,聚會期間飲酒應當適度適量,出現(xiàn)不良情況一定要及時就醫(y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