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了王浩文拐賣兒童上訴案,并于當日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王浩文的死刑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經(jīng)審理查明,王浩文在2001年至2014年期間,單獨或伙同王某瓊、胡某雄,在湖北、四川等地流竄作案,物色兒童進行拐賣,得手后將兒童販賣到廣東省汕頭市等地,期間共拐賣兒童14名。
2024年5月,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王浩文犯拐賣兒童罪,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法院認為,王浩文等人在多地流竄作案十四起,連續(xù)作案時間長達十余年,共計拐賣兒童十四人,造成部分被害人輕生、離婚和巨額經(jīng)濟損失,在多地引發(fā)社會恐慌和社會不安,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王浩文到案后對大部分指控事實在確鑿證據(jù)面前拒不認罪,不配合偵查機關查找被拐兒童,毫無悔罪表現(xiàn),主觀惡性極大,依法應當從重、從嚴懲處。
宣判后,王浩文、胡某雄不服,提起上訴。2025年1月21日下午,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決定維持一審判決,駁回上訴,對被告人王浩文的死刑裁定將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