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責任糾紛案例。如今許多單位會組織員工參加外出旅游、培訓等團建活動以增強團隊凝聚力。如果在單位組織的活動中,員工自行參加了其他娛樂活動并導致意外受傷,責任該如何劃分?
在昆山的一家科技公司組織優(yōu)秀員工到外地旅游期間,員工小孟和小江等人自行前往當?shù)赜螛穲@,在玩碰碰車項目時,小孟因碰撞受傷。小江立即將其送到醫(yī)院,診斷結果為右側(cè)髕骨骨折。事后,小孟將小江、公司以及游樂園告上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庭審中,小江認為自己及時將小孟送去醫(yī)院,不應承擔責任。公司辯稱,這次旅游是給優(yōu)秀員工的福利,非強制性參加,且團建項目不包括碰碰車。游樂園表示,他們張貼了“游客須知”,履行了告知義務,碰碰車也符合安全規(guī)范。
昆山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黃福玲介紹,碰碰車項目本身存在受傷風險。小江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不需要承擔責任。單位組織的旅游活動不包括碰碰車項目,小孟和小江自行前往并自費參與,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自身安全負責。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guī)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除非其他參加者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小孟的全部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