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0日,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張某某、李某、馬某某故意殺人一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法院判處張某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馬某某不予刑事處罰,并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某和李某(均時年13周歲)因與同班同學王某某(被害人,歿年13周歲)存在矛盾,經(jīng)張某某提議,二人多次共謀殺害王某某并平分其錢財。張某某選定一廢棄蔬菜大棚為作案地點,并提前攜帶鐵鍬挖坑準備。2024年3月10日下午,張某某將王某某騙出,李某騎馬某某的電動自行車載馬某某,張某某騎自己的電動自行車載王某某,共同前往張某某事先選定的蔬菜大棚。途中,李某告知馬某某欲殺害王某某一事。四人進入大棚后,張某某持鐵鍬動手并直接實施殺害行為,李某幫助控制王某某,馬某某見狀離開。張某某和李某共同致王某某死亡后,將尸體掩埋。三被告人逃離現(xiàn)場后,張某某將王某某手機微信賬戶中的錢轉(zhuǎn)入自己微信并與李某平分,指使馬某某砸毀王某某手機卡,將手機交由李某扔棄。案發(fā)后,馬某某交代并指引公安人員找到埋尸現(xiàn)場。
法院認為,張某某和李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兩人手段特別殘忍,情節(jié)特別惡劣,雖作案時不滿十四周歲,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應(yīng)當負刑事責任。張某某提議殺人并糾集他人參與,提前進行犯罪準備,直接實施致被害人死亡的行為,系主犯。李某積極參與預(yù)謀并實施殺人行為,事后與張某某平分贓款,亦為主犯,但罪責小于張某某。馬某某在去作案現(xiàn)場途中得知張某某和李某欲殺害王某某,并跟隨前往,在目睹實施殺人時離開現(xiàn)場,后幫助毀滅被害人的手機卡,未參與犯罪預(yù)謀和具體加害行為,不予刑事處罰。
2024年12月30日,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張某某、李某、馬某某故意殺人一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判處張某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馬某某則不予刑事處罰
2024-12-30 11:20:38邯鄲初中生遭3名同學殺害埋尸案宣判2024年12月30日,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張某某、李某、馬某某故意殺人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法院判處張某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馬某某依法不予刑事處罰
2024-12-30 20:08:13初中生遭同學殺害埋尸案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