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初中生遇害案宣判!
被告人張某某、李某、馬某某故意殺人案一審宣判
2024年12月30日,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張某某、李某、馬某某故意殺人一案,對被告人張某某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對被告人李某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馬某某依法不予刑事處罰。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邯鄲市人民檢察院提出司法建議、檢察建議,經(jīng)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相關(guān)公安機關(guān)和教育部門依法決定對馬某某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某、李某(均時年13周歲)與同班同學王某某(被害人,歿年13周歲)存在矛盾,經(jīng)張某某提議,二人多次共謀殺害王某某后平分王某某錢財。張某某選定一廢棄蔬菜大棚為作案地點,并提前攜帶鐵鍬挖坑進行犯罪準備。2024年3月10日下午,張某某將王某某騙出,因李某的電動自行車需置于被告人馬某某(時年13周歲)家充電,李某騎馬某某的電動自行車載馬某某,張某某騎自己的電動自行車載王某某,共同前往張某某事先選定的蔬菜大棚。
途中,李某受張某某指使將二人欲殺害王某某一事告知馬某某。四人進入大棚后,張某某首先持鐵鍬動手并直接實施殺害王某某的行為,李某幫助控制王某某,馬某某見狀離開大棚。張某某、李某共同致王某某死亡后,將尸體掩埋。三被告人騎電動自行車逃離現(xiàn)場,張某某將王某某手機微信賬戶中的錢轉(zhuǎn)入自己微信后與李某平分,將王某某手機卡取出指使馬某某砸毀,將手機交由李某扔棄。案發(fā)后,馬某某首先交代并指引公安人員找到埋尸現(xiàn)場。
2024年12月30日,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張某某、李某、馬某某故意殺人一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判處張某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馬某某則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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