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高級法院近日對馬某林搶劫案公開宣判,采納檢察機關抗訴意見,將馬某林的罪名由盜竊罪改為搶劫罪,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并限制減刑,同時賠償被害人親屬2.7萬余元喪葬費。
2015年5月25日晚,馬某林駕車從甘肅省和政縣到臨夏市,將沈紅接至和政縣。5月26日起,馬某林男扮女裝在深夜或凌晨持沈紅兩張儲蓄卡頻繁取現(xiàn)共計28.4萬元。6月21日,馬某林被抓獲,公安機關在其家中發(fā)現(xiàn)了沈紅的儲蓄卡及32萬元現(xiàn)金,并在附近雜物堆中找到其男扮女裝的衣物。6月26日,公安機關在馬某林歸還堂弟車輛地點附近的一處田埂發(fā)現(xiàn)沈紅尸體。此外,公安機關從馬某林所駕車上發(fā)現(xiàn)幾處沈紅的血跡。經(jīng)鑒定,沈紅系他人以捂壓口鼻、套頭等手段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2016年9月,臨夏回族自治州檢察院以馬某林涉嫌搶劫罪、故意殺人罪向臨夏州中級法院提起公訴,沈紅親屬向馬某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請求。2018年4月,法院認為檢察機關指控馬某林用暴力手段獲取被害人銀行卡及交易密碼,后將被害人殺害并掩埋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以盜竊罪判處馬某林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4萬元。臨夏州檢察院提出抗訴,甘肅省檢察院支持抗訴,被害人親屬也提出上訴。2019年6月,甘肅省高級法院二審裁定駁回抗訴、上訴,維持原判。2022年8月,甘肅省檢察院提請最高檢對該案提出抗訴,建議將指控罪名變更為搶劫罪。
最高檢除對原有證據(jù)全面復核外,還指導甘肅省檢察院充分挖掘電子證據(jù)的價值,通過調取馬某林與被害人的通話記錄發(fā)現(xiàn),被害人失蹤當天最后8條通話記錄均是與馬某林通話,此后再無通話記錄。通過對通信基站經(jīng)緯度進行精確測量、分析案發(fā)時段馬某林與被害人手機信號軌跡變化,發(fā)現(xiàn)被害人使用的手機號碼和馬某林使用的手機號碼基站信號自2015年5月25日22時許處于并軌狀態(tài),并向和政縣移動,先后在馬某林家中停留1小時,在馬某林家附近銀行處停留約50分鐘,26日1時至4時許在發(fā)現(xiàn)被害人尸體處停留約3小時。
最高檢抗訴的甘肅馬某林搶劫案獲改判,罪名由盜竊罪變?yōu)閾尳僮?,刑罰由十年有期徒刑變?yōu)樗谰?/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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