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后再次分別,同居生活中的點滴變成了冰冷的轉(zhuǎn)賬記錄。小林與小蘭曾是夫妻,2017年9月4日因感情不和離婚,并簽訂《離婚協(xié)議書》,約定婚生女小雨歸小林撫養(yǎng),由他承擔所有撫養(yǎng)費用。
離婚后兩三年,兩人開始同居。期間,小林通過支付寶及微信給小蘭轉(zhuǎn)賬或墊付款項共計88.19萬元。其中39.32萬元備注了用途,其余則標注為生活費、零花錢等。小蘭在這段時間內(nèi)辭去工作在家照顧孩子,并繼續(xù)繳納社保和償還個人房貸。
2023年9月14日,小林詢問小蘭是否愿意復婚,但小蘭表示已與他人形成男女關(guān)系并拒絕跟隨小林在A市生活。小林認為雙方已無復婚可能,向廣西環(huán)江毛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小蘭返還88.19萬元。
小林認為,這些款項用于共同生活,包括房貸、社保和日常消費。小蘭則辯稱,款項系小林自愿贈與,且她在2020年7月辭職照顧小林和女兒,雙方并非以結(jié)婚為目的同居。她還指出,三金和婚禮費用是小林為了補償而贈與的,不應要求返還。
法院一審認定,部分款項為借款或特定情境下的自愿贈與,不應全部視為需要返還的債務。同居前的轉(zhuǎn)賬中,有8萬元被認定為借款需返還;同居期間的轉(zhuǎn)賬中,注明三金、婚禮、買首飾的17萬元以及買房款12萬元應返還。此外,小蘭在同居期間繳納的社保和償還的房貸共16.4萬元也需返還。綜合考慮各種因素,法院判決小蘭返還小林33萬元。
小蘭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維持原判,駁回小蘭的上訴。
法官提醒,在處理經(jīng)濟往來時應明確款項性質(zhì),避免日后產(chǎn)生糾紛。特別是在涉及較大數(shù)額的財物時,更應注意保留證據(jù),依法維護自身權(quán)益。
男子羅某某與前妻離婚后,因欠錢被前妻訴至法院。開庭之前,羅某某便決定,開庭時向前妻提出復婚,如果前妻不答應,則將其殺害。
2024-09-26 10:03:34男子求復婚遭拒捅死前妻被執(zhí)行死刑